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江冶机电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旗路与莲花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湖南江冶机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江冶机电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凯冶金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汉口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湖北楚凯冶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江冶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凯冶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江冶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湖北楚凯冶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楚凯冶金公司与湖南江冶机电公司诉争的电解铅车间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单位为老河口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江冶机电公司系《年产6万吨电铅项目工程设备总承包合同》中电解铅设备的提供方,因此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且以湖南江冶机电公司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并判决相互返还,导致《年产6万吨电铅项目工程设备总承包合同》履行的方面事实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实体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