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323民初1636号
原告: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WW7A2W。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曹某,系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池县艺术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池县艺术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2022年7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办理注销手续申请将被告盐池县艺术幼儿园变更为郭某、宁夏兴盐会计师事务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盐池县艺术幼儿园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盐池县艺术幼儿园诉前已于2022年4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被告盐池县艺术幼儿园的诉讼主体自注销起已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主体必须明确,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对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应当在驳回起诉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