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执56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阳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8号水工楼302室。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华阳风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华阳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依照该判决书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256,016.00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华阳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4执56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