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1162号
原告: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顾为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佳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机械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百顺,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777号、920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5民初10817号。后,北方华创公司亦因不服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777号、920号裁决书的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1081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霍志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