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0817号
原告(被告):**,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机械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百顺,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顾为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佳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百顺,被告(原告)北方华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靖、莫佳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3000元;2.北方华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 835元;3.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5天未休年假工资3754.94元;4.**无需向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5.诉讼费用由北方华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日入职北方华创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一职,月工资标准7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4日北方华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北方华创公司应向**支付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所在部门小组的小组长孟丽红向**出具该项目奖金分配表确认**享有该项目设计阶段奖金3000元,场内阶段2250元,现场阶段750元。在公司向其发放了设计阶段奖金后,未再支付场内阶段和现场阶段奖金。后**申请劳动仲裁,北方华创公司提起反申请。**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北方华创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参与的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已经全额向**发放,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北方华创公司的G1-19051项目,其全部项目绩效奖金额度为15 000元,由机械人员与电气人员两部分人员组成。其中,机械人员对应的全部绩效金额为7500元、电气人员对应的全部绩效金额为7500元。该项目从2019年12月4日开始,至今尚未全部结束。该项目分为四个阶段,即图纸设计、厂内验收、客户现场验收与质保期结束四个阶段。**作为机械人员参与了该项目的图纸设计与厂内验收两个阶段。图纸设计阶段对应绩效奖金金额为3000元,北方华创公司已于发放2020年3月工资时予以支付;厂内验收阶段对应绩效奖金金额为2250元,北方华创公司已于发放2020年7月工资时予以支付。**自2020年5月份开始经常性休病假,且自2020年6月初开始完全没有正常上班,其中有旷工以及病假、产假。客户现场验收与质保期结束这两个阶段**完全没有参与,因此这两个阶段对应的绩效奖金2250元,**无权参与分配。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主张的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期间内,**并未上班,该期间内的绩效**当然无权主张。而且,剩余未分配的绩效奖金金额为2250元。因此,综上所述,**主张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期间内的绩效奖金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二、因**的旷工行为,系严重违反北方华创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且已履行法定程序,并非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2018年7月2日,**与北方华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入职员工诚信声明》,《劳动合同书》第十七条约定“乙方(**)应遵守甲方(北方华创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第十八条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北方华创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还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北方华创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在未按照北方华创公司《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流程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擅自没来公司上班,按照《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4.1.3.3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旷工天数为6天。又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5.1.3条的规定,**的旷工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规,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6.1条的规定,北方华创公司有权解除**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北方华创公司制定的《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经过了民主制订程序,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并由职工代表签字通过,又经过了总裁办公会的审批,因此,关于考勤与请假、违规处罚的规定合法、合理。另外,在相关制度出台后,北方华创公司组织了学习、培训,**等员工签字确认已阅读、知晓、同意四项人力制度。2020年6月28日,**返回公司后,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员工董蔓发送了一份《检讨书》,在《检讨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意识到我最大的错误是病假到期后,未再履行任何休假申请且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可证明我合法合理休假的依据,一直处于无故连续旷工状态”“现在错误已经犯下难以弥补,我违反了公司制度……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对于旷工事实其本人亦已承认。北方华创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已将本次的事件的理由与拟处理决定如实书面汇报给了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履行法定程序征求工会的意见。2020年12月8日,工会书面回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工会盖章以及工会主席签字。2020年12月9日,北方华创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北方华创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在程序上亦经过了公司工会的书面同意,且已经合法送达,**本人已经签收,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解除事由。**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北方华创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三、**2020年度累计休病假已超过2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其虽未休年假,**亦已无权主张补偿。在2020年度,**申请病假累计已超过2个月,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以及北方华创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4.3.6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的年休假:(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已无权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因此**虽未休年假,亦已无权主张该项补偿。四、**因违反《诚信承诺书》的约定,应向北方华创公司支付约定的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共计15万元。2018年7月2日,**与北方华创公司签订《诚信承诺书》,在该《诚信承诺书》明确写明**本人明确知悉并充分理解“新员工入职至少一年经岗位实践培训后才能达到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在此期间,公司提供北京市户口申请、报批及落户服务、岗位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及高价值的实践平台和应用工具平台”等相关培训与福利条件;**还承诺“在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主动离职或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不能完整履行该劳动合同,我自愿向公司赔偿培养费用和相关补贴开支人民币叁拾万元(赔偿费用为叁拾万,每满一年递减陆万),并自愿承担此行为对个人信用产生的影响后果。”而且,**在该《诚信承诺书》文尾手写“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以上诚信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因此可以确定该《诚信承诺书》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的严重违纪行为,北方华创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了**的劳动合同,**应按《诚信承诺书》的承诺向北方华创公司赔偿15万元。综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北方华创公司在(2021)京0115民初11162号案件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北方华创公司赔偿费用15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日,**入职北方华创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和《诚信承诺书》,合同期限为五年。该《诚信承诺书》中明确写明**本人明确知悉并充分理解“新员工入职至少一年经岗位实践培训后才能达到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在此期间,公司提供北京市户口申请、报批及落户服务、岗位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及高价值的实践平台和应用工具平台”等相关培训与福利条件。在该《诚信承诺书》中**还承诺“在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主动离职或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不能完整履行该劳动合同,我自愿向公司赔偿培养费用和相关补贴开支人民币叁拾万元(赔偿费用为叄拾万,每满一年递减陆万),并自愿承担此行为对个人信用产生的影响后果。”而且,**在该《诚信承诺书》文尾手写“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以上诚信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因此可以确定该《诚信承诺书》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于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的旷工行为,属于《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第5.1.3.(13)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北方华创公司研究决定并报工会研究通过,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据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777号、920号民事裁决,北方华创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事实,因**个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诚信承诺书》中所约定的条件已成就,**应向北方华创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北方华创公司在主张**的赔偿费用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其个人的实际情况,并未严格按照每满1年递减6万的标准计算,而是经过公司内部决定,酌情按照每满1个月递减5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的赔偿金额为150 000元,而并非按照每满1年递减6万计算的18万元。进京户口指标本属于稀缺资源,双方对此都具备共同的认识基础,并约定了五年的合同履行期限及相应的赔偿费用。该约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不存在调减赔偿费用的客观事由与依据。仲裁裁决对该金额的调减有误,不存在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并判决支持北方华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赔偿费用150 000元。第一,北方华创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因出现先兆性流产于2020年5月初开始休病假半个月,到5月27日再次出现先兆性流产迹象,遵医嘱住院保胎,并通过微信形式向其部门部长魏智才请假,魏智才当即表示同意。6月1日因需要继续住院保胎,再次通过微信形式向魏智才请假,并表示:“以后就一直请病假直到生产,安心在家养胎。”魏智才当即同意并嘱咐**好好休息。后**一直请病假,2020年6月北京发生新发地新冠疫情集中爆发,考虑到其丈夫日常工作,留其一人无人照料,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回老家邢台养胎。**已向公司请了5月28日至6月13日期间的病假,**原定于6月13日至华信医院开具病假条,但未料到产科当日下午未上班,未能开具病假条。6月13日**即返回邢台市南和县老家,到家后即按照当地防疫政策居家隔离至6月22日。6月15日**主动找到公司人力专员王鑫主动说明其已返回邢台老家并无法外出具病假条。王鑫告知其可以请病假,因居家隔离,**认为其向王鑫说明请事假,即表示已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6月15日向王鑫说明了该情况,并事先已向部门部长魏智才请假)。又因为**手机一直无法正常登陆公司办公系统,故没有通过系统请事假。2020年6月2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董蔓突然向**发送了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3日内返岗。**与部门助理李丹墀反应该情况,并与时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尹文瑜联系,计划6月24日即返岗,但因涉及端午节假期,最终公司要求**6月28日一早到公司报到返岗即可。**即6月28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返岗,后公司同意**继续休病假。综上,第一、**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明其在6月15日之后请事假并事先早已向部门领导魏智才请假,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公司实际对**的状况和去向是了解的;第二、公司是依据《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第5.1.3(13)条:“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直到6月23日才向**发出限期返岗通知,致使返岗通知毫无意义,未尽到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也未发挥限期返岗通知应当起到的作用。第二,《诚信承诺书》中描述公司为**提供北京市户口申请、报批及落户服务、岗位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及高价值的实践平台,并创造良好的学习交流环境。**认为,**承诺若因其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完整履行劳动合同,其自愿向公司赔偿培养费用和相关补贴开支的三十万元的赔偿,内容应包含公司为**提供北京市户口申请、报批及落户服务、岗位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多项内容,并非公司所称的仅限于北京市户口指标服务。实际当中公司并未向其提供所谓岗位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7月2日入职北方华创公司,任职机械工程师,入职当日**与北方华创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约定绩效奖金根据工作完成的项目计算,发放时间不固定,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发放。北方华创公司于每月16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当月(上个月16日至当月15日期间)工资。
北方华创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公布《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在以上制度发布的发文稿纸中“本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处签字确认。《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4.1.3.3载明,出现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或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不归的情况,视为旷工;5.1.2.2载明,病假或事假由上级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长核准;5.3.1载明,员工请假前应按要求提前在OA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按假期规定申请流程,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5.1.3载明,严重违规包括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的行为;6.1载明,严重违规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4.3.6载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的年休假。**认可发文稿纸中系其本人签字,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未见过各项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5月28日,**因先兆性流产申请休病假17天,通过0A流程发起请假,并经其上级魏智才及人力资源部长批准,6月13日为该次请假截止日。6月1日,**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魏智才请假,申请休病假直至其生产,魏智才答复“好好休息”,**将此情况也告知同事刘双林、孟丽红。6月15日至22日期间,**未到岗工作,亦未向其上级魏智才请假并通过0A发起请假流程。人力资源部于6月23日向**发送了《返岗通知书》,6月23日至9月28日期间,**办理了病假手续;**于2020年9月29日生产,于当日起休产假。
2020年12月8日,北方华创公司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公司工会,经工会同意后于12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期间其存有旷工行为,该行为违反《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第5.1.3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12月15日签收了该通知。北方华创公司主张因**处于孕期,出于对其身体健康的考虑,当时并未对其旷工行为进行处理,直至12月中旬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主张北方华创公司系违法解除,因6月1日魏智才已同意其休假直至生产,其可对6月15日后未请假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旷工,后至6月23日公司才向其发送返岗通知,公司也存有过错。北方华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请假时间充裕,因其未请假而不到岗已构成旷工,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889.08元。
**累计工作年限为2.5年,2020年度应享受带薪年假为5天,2020年4月至9月期间**累计休病假超过2个月。**主张2020年共计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北方华创公司不同意支付,主张**当年度累计休病假2个月及以上。
关于绩效奖金。北方华创公司事业部项目绩效奖金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分期结算,阶段进度完成即发放。G1-19051钨网高温氢炉项目由孟丽红担任产品经理及项目组长,该项目依次分为图纸设计、厂内验收、客户现场验收、质保期四个阶段,项目组成员为组长孟丽红,机械工程师**及项目工程师董银杏作为组员,阶段任务完成后由孟丽红进行奖金分配,该项目可分配绩效总额为15 000元。**作为机械工程师参与了该项目图纸设计和厂内验收阶段的工作,客户现场验收阶段从2020年7月开始,**从该阶段起请病假未参与。孟丽红告知**,其应获得该项目奖励共计6000元,**于2020年3月已获得设计阶段奖金3000元。**主张尚有厂内验收阶段2250元、现场验收阶段750元,共计3000元绩效未发放。北方华创公司主张**应得绩效奖金共计2750元,包括厂内阶段2250元及因考虑**后期生产无法参与项目,酌情预发的现场验收阶段500元,**的绩效已足额发放,就其主张提供了《工资条》予以证明。《工资条》显示,**2020年6月基本工资7000元,产品收益500元,考勤扣款3540.23元,当月应发工资3959.77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当月实发工资2402.77元; 2020年7月基本工资1303.63元,产品收益2250元,当月应发工资3553.63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当月实发工资1760元。**认可《工资条》所示6月和7月实发工资,对上述期间应发工资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绩效奖金。北方华创公司称**一直休病假,且6月15日至22日无故旷工,向其发放期间的病假工资、未发放上述旷工期间的工资;**认可其自2020年5月28日起一直休病假,同意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参照事假发放工资。
另查明,入职前北方华创公司告知**,入职后可解决北京户口。2018年7月2日,**入职北方华创公司。2018年11月,北方华创公司通知**为其办理北京户籍。随后,**按北方华创公司要求提交落户所需资料,并与公司签订《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第三段载明:“本着遵守劳动合同服务承诺,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以个人诚信为保证,郑重承诺将在公司完整履行完第一期伍年合同。在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主动离职或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不能完整履行该劳动合同,我自愿向公司赔偿培养费用和相关补贴开支人民币30万元(每满一年递减6万元),并自愿承担此行为对个人信用产生的影响后果。”**于2018年11月8日,签署了该承诺书,并手写“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以上诚信承诺书的全部内容。”2019年10月,**落户至北京。北方华创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诚信承诺书》约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辞退,系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其承诺赔偿培训费用及相关补贴开支150 000元。**对此不认可,主张《诚信承诺书》系按公司要求所填写,如其放弃该机会,此后不能办理落户,**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9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3000元;2.北方华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 835元;3.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5天未休年假工资3754.94元。北方华创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支付北方华创公司《诚信承诺书》约定的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150 000元。2021年3月5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777号、920号裁决书,裁决:一、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差额250元;二、**支付北方华创公司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三、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四、驳回北方华创公司的其他反申请请求。**及北方华创公司均不同意上述裁决,均诉至本院。(2021)京0115民初11162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
北方华创公司及**对上述与己方相关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关于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22日未在OA系统履行请假手续。**称其在2020年6月13日下午前往华信医院,因该医院产科当日下午未上班,导致其不能出具病假条;其6月13日返回老家邢台市南和县保胎时,又因北京新发地在2020年6月突发疫情,按照当地政府防疫要求,其开始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其告知公司考勤专员因隔离无法出具病假条,同时发现OA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提交事假申请,主张其并非无故旷工,并提交了**与其丈夫、其与北方华创公司员工刘杰、其与北方华创公司考勤专员王鑫的微信聊天记录、南和县关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相关文件以及南和县锦绣社区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与其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0年6月13日下午前往华信医院,但该医院产科未上班;其与王鑫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5日**向王鑫告知其因疫情影响返回老家,无法开具病假条,王鑫回复可以请事假;其与刘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向刘杰反映OA系统故障,无法进行请假操作;《证明》显示,**自2020年6月13日至6月22日居家隔离。北方华创公司对**与其丈夫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
北方华创公司主张**认可其在上述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申请,其处于无故连续旷工状态,并提交**于6月28日提交的《检讨书》予以佐证。其中大部分篇幅系**对其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因疫情返回老家保胎、居家隔离无法开具病假条、OA系统故障无法请假、与考勤专员沟通请假事宜、及时返岗等2020年6月14日至本月24日的行踪说明,以及对因上述情况导致的旷工事实表示悔过。**对《检讨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的问题。项目经理孟丽红告知**,其应获得该项目奖励共计6000元,**于2020年3月已获得设计阶段奖金3000元。根据北方华创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所示,公司已随2020年6月及7月工资分别向**支付了绩效奖金500元和2250元,因以上期间涉及**病假休息、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未到岗情况,经扣减后,其当月实发工资符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之标准,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北方华创公司已支付**绩效奖金2750元,北方华创公司应支付**绩效奖金差额250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于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期间存在未到岗情形,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述称可以看出**并非无故旷工,具体理由如下:2020年5月28日,**因先兆性流产按照流程申请休病假至2020年6月13日,并于6月1日向其直属领导魏智才申请休病假至其生产(2020年9月29日),对此魏智才答复“好好休息”;通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其在2020年6月13日下午前往华信医院,但因产科未上班,无法出具6月15日之后的病假条。恰逢当时疫情形势严峻,对于患先兆性流产的孕妇而言,选择返回老家保胎亦属人之常情。结合当时疫情,**作为从京返乡人员按照当地当时的疫情防护政策居家隔离(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2日),在孕妇不便出入医院开具病假条的情形下,**及时将该情况上报北方华创公司的考勤专员,并积极寻找请假途径、办理请假事宜,可以认定其在特殊时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客观上未按照规定流程履行请假手续,但在北方华创公司的考勤专员、**直属领导均已知悉其处于先兆性流产风险的特殊情况下,北方华创公司未及时与**核实请假事宜,亦有不当之处,且**就上述期间的行程及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原因及时向北方华创公司进行合理解释,并已通过写检讨书、公司未将该期间计入工资的方式接受了处罚,故对于北方华创公司将**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期间缺勤认定为“无故旷工”,实属过苛。北方华创公司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北方华创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本案中,2020年度**累计休病假已超过2个月,不符合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的条件,故关于**要求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费用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个人原因导致,而系北方华创公司违法解除,关于北方华创公司基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费用150 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无需赔偿北方华创公司培训费用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差额250元;
二、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 445.40元;
三、**无需赔偿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元,由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