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6286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为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佳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机械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村100号。
上诉人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0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华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的第2项、第4项的诉讼请求,支持北方华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北方华创公司主张**在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已经构成旷工,北方华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违反《诚信承诺书》约定,应向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共计15万元。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3000元;2.北方华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 835元;3.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5天未休年假工资3754.94元;4.**无需向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5.诉讼费用由北方华创公司承担。
北方华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北方华创公司赔偿费用15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7月2日入职北方华创公司,任职机械工程师,入职当日**与北方华创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约定绩效奖金根据工作完成的项目计算,发放时间不固定,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发放。北方华创公司于每月16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当月(上个月16日至当月15日期间)工资。
北方华创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公布《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在以上制度发布的发文稿纸中“本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处签字确认。《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4.1.3.3载明,出现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或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不归的情况,视为旷工;5.1.2.2载明,病假或事假由上级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长核准;5.3.1载明,员工请假前应按要求提前在OA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按假期规定申请流程,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5.1.3载明,严重违规包括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的行为;6.1载明,严重违规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4.3.6载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的年休假。**认可发文稿纸中系其本人签字,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未见过各项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5月28日,**因先兆性流产申请休病假17天,通过0A流程发起请假,并经其上级魏智才及人力资源部长批准,6月13日为该次请假截止日。6月1日,**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魏智才请假,申请休病假直至其生产,魏智才答复“好好休息”,**将此情况也告知同事刘双林、孟丽红。6月15日至22日期间,**未到岗工作,亦未向其上级魏智才请假并通过0A发起请假流程。人力资源部于6月23日向**发送了《返岗通知书》,6月23日至9月28日期间,**办理了病假手续。**于2020年9月29日生产,于当日起休产假。
2020年12月8日,北方华创公司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公司工会,经工会同意后于12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期间其存有旷工行为,该行为违反《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第5.1.3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12月15日签收了该通知。北方华创公司主张因**处于孕期,出于对其身体健康的考虑,当时并未对其旷工行为进行处理,直至12月中旬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主张北方华创公司系违法解除,因6月1日魏智才已同意其休假直至生产,其可对6月15日后未请假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旷工,后至6月23日公司才向其发送返岗通知,公司也存有过错。北方华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请假时间充裕,因其未请假而不到岗已构成旷工,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889.08元。
**累计工作年限为2.5年,2020年度应享受带薪年假为5天,2020年4月至9月期间**累计休病假超过2个月。**主张2020年共计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北方华创公司不同意支付,主张**当年度累计休病假2个月及以上。
关于绩效奖金。北方华创公司事业部项目绩效奖金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分期结算,阶段进度完成即发放。G1-19051钨网高温氢炉项目由孟丽红担任产品经理及项目组长,该项目依次分为图纸设计、厂内验收、客户现场验收、质保期四个阶段,项目组成员为组长孟丽红,机械工程师**及项目工程师董银杏作为组员,阶段任务完成后由孟丽红进行奖金分配,该项目可分配绩效总额为15 000元。**作为机械工程师参与了该项目图纸设计和厂内验收阶段的工作,客户现场验收阶段从2020年7月开始,**从该阶段起请病假未参与。孟丽红告知**,其应获得该项目奖励共计6000元,**于2020年3月已获得设计阶段奖金3000元。**主张尚有厂内验收阶段2250元、现场验收阶段750元,共计3000元绩效未发放。北方华创公司主张**应得绩效奖金共计2750元,包括厂内阶段2250元及因考虑**后期生产无法参与项目,酌情预发的现场验收阶段500元,**的绩效已足额发放,就其主张提供了《工资条》予以证明。《工资条》显示,**2020年6月基本工资7000元,产品收益500元,考勤扣款3540.23元,当月应发工资3959.77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当月实发工资2402.77元; 2020年7月基本工资1303.63元,产品收益2250元,当月应发工资3553.63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当月实发工资1760元。**认可《工资条》所示6月和7月实发工资,对上述期间应发工资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绩效奖金。北方华创公司称**一直休病假,且6月15日至22日无故旷工,向其发放期间的病假工资、未发放上述旷工期间的工资;**认可其自2020年5月28日起一直休病假,同意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参照事假发放工资。
另查,入职前北方华创公司告知**,入职后可解决北京户口。2018年7月2日,**入职北方华创公司。2018年11月,北方华创公司通知**为其办理北京户籍。随后,**按北方华创公司要求提交落户所需资料,并与公司签订《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第三段载明:“本着遵守劳动合同服务承诺,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以个人诚信为保证,郑重承诺将在公司完整履行完第一期伍年合同。在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主动离职或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不能完整履行该劳动合同,我自愿向公司赔偿培养费用和相关补贴开支人民币30万元(每满一年递减6万元),并自愿承担此行为对个人信用产生的影响后果。”**于2018年11月8日,签署了该承诺书,并手写“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以上诚信承诺书的全部内容。”2019年10月,**落户至北京。北方华创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诚信承诺书》约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辞退,系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其承诺赔偿培训费用及相关补贴开支150 000元。**对此不认可,主张《诚信承诺书》系按公司要求所填写,如其放弃该机会,此后不能办理落户,**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9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3000元;2.北方华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 835元;3.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5天未休年假工资3754.94元。北方华创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支付北方华创公司《诚信承诺书》约定的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150 000元。2021年3月5日,开发区仲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777号、920号裁决书,裁决:一、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差额250元;二、**支付北方华创公司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三、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四、驳回北方华创公司的其他反申请请求。**及北方华创公司均不同意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分别提起诉讼。
一审中,关于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22日未在OA系统履行请假手续。**称其在2020年6月13日下午前往华信医院,因该医院产科当日下午未上班,导致其不能出具病假条;其6月13日返回老家邢台市南和县保胎时,又因北京新发地在2020年6月突发疫情,按照当地政府防疫要求,其开始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其告知公司考勤专员因隔离无法出具病假条,同时发现OA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提交事假申请,主张其并非无故旷工,并提交了**与其丈夫、其与北方华创公司员工刘杰、其与北方华创公司考勤专员王鑫的微信记录、南和县关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相关文件以及南和县锦绣社区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与其丈夫的微信记录显示,**于2020年6月13日下午前往华信医院,但该医院产科未上班;其与王鑫的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6月15日**向王鑫告知其因疫情影响返回老家,无法开具病假条,王鑫回复可以请事假;其与刘杰的微信记录中显示**曾向刘杰反映OA系统故障,无法进行请假操作;《证明》显示,**自2020年6月13日至6月22日居家隔离。北方华创公司对**与其丈夫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
北方华创公司主张**认可其在上述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申请,其处于无故连续旷工状态,并提交**于6月28日提交的《检讨书》予以佐证。其中大部分篇幅系**对其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因疫情返回老家保胎、居家隔离无法开具病假条、OA系统故障无法请假、与考勤专员沟通请假事宜、及时返岗等2020年6月14日至本月24日的行踪说明,以及对因上述情况导致的旷工事实表示悔过。**对《检讨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的问题。项目经理孟丽红告知**,其应获得该项目奖励共计6000元,**于2020年3月已获得设计阶段奖金3000元。根据北方华创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所示,公司已随2020年6月及7月工资分别向**支付了绩效奖金500元和2250元,因以上期间涉及**病假休息、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未到岗情况,经扣减后,其当月实发工资符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之标准,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北方华创公司已支付**绩效奖金2750元,北方华创公司应支付**绩效奖金差额250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双方均认可**于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期间存在未到岗情形,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述称可以看出**并非无故旷工,具体理由如下:2020年5月28日,**因先兆性流产按照流程申请休病假至2020年6月13日,并于6月1日向其直属领导魏智才申请休病假至其生产(2020年9月29日),对此魏智才答复“好好休息”;通过**提交的微信记录可知,其在2020年6月13日下午前往华信医院,但因产科未上班,无法出具6月15日之后的病假条。恰逢当时疫情形势严峻,对于患先兆性流产的孕妇而言,选择返回老家保胎亦属人之常情。结合当时疫情,**作为从京返乡人员按照当地当时的疫情防护政策居家隔离(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2日),在孕妇不便出入医院开具病假条的情形下,**及时将该情况上报北方华创公司的考勤专员,并积极寻找请假途径、办理请假事宜,可以认定其在特殊时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客观上未按照规定流程履行请假手续,但在北方华创公司的考勤专员、**直属领导均已知悉其处于先兆性流产风险的特殊情况下,北方华创公司未及时与**核实请假事宜,亦有不当之处,且**就上述期间的行程及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原因及时向北方华创公司进行合理解释,并已通过写检讨书、公司未将该期间计入工资的方式接受了处罚,故对于北方华创公司将**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期间缺勤认定为“无故旷工”,实属过苛。北方华创公司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北方华创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本案中,2020年度**累计休病假已超过2个月,不符合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的条件,故关于**要求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费用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个人原因导致,而系北方华创公司违法解除,关于北方华创公司基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费用150 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无需赔偿北方华创公司培训费用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判决:一、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差额250元; 二、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 445.40元;三、**无需赔偿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 0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实际情况,**在2020年5月28日已经因为出现先兆流产的特殊情况向北方华创公司申请休病假17天,虽然上述病假至2020年6月13日结束后,**未能通过北方华创公司OA系统续延病假申请,但考虑到**身体的特殊情况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带来的客观影响,综合考量**与北方华创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内容,不宜认定**于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未能恢复到岗工作属于故意旷工;同时,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北方华创公司及时就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未能到岗工作与**核实情况并做出适当管理行为,而北方华创公司迟至2020年12月又以**于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故意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正当性。综合上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北方华创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北方华创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北方话长公司基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要求**支付培训费用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属合理。综上,北方华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