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355号
原告:北京燕哈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七层1单元08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川。
被告: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顾为群。
原告北京燕哈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燕哈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燕哈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燕哈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