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源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3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源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源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味缘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雷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判令源味缘公司返还撤场费3万元,赔偿清理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支持对方主张的美化装修(含灯箱)的5万元损失是错误的。对方仅作了美化装饰而不是美化装修,美化装饰是其自身经营所需,是其应付的必要成本,不应视为可以向我公司要求的损失。《合作协议》为1年,对方在签约时就必然已知存在不再续约的可能,故在1年期结束不再续约后,该项投入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并且,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美化装饰费用应由对方承担。此外,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源味缘公司对新雷能公司餐厅的美化装修(含灯箱)的现价值共同确认为:价值5万元”是错误的。事实上,我公司对对方美化装饰(含灯箱)按当时市场价估值其造价5万元,而没有确认现价值5万元。2.一审法院未支持我公司要求对方返还3万元撤场费的诉请错误。我公司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与对方签订的《撤场协议书》,该协议书不是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故不能以协议书中约定了我公司支付撤场费义务为由驳回我公司此项诉请。事实上,对方拒不离场的行为已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为了按期完成工作任务、降低影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同意签订该协议的。3.一审法院未支持我公司要求对方支付2万元清理费的诉请,属事实认定错误。是对方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清理食堂下水道、造成下水道处隔油池堵塞,从而给我公司造成清理费损失,对方应予赔偿。 源味缘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提出上诉,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新雷能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源味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新雷能公司给付餐厅美化装修补偿(含灯箱部分)5万元,赔偿展板损失12 735元、定制餐具费10 200元。2.判决新雷能公司补偿源味缘公司经营收益26万元。3.判决新雷能公司赔偿源味缘公司逾期收益损失10万元。 新雷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源味缘公司支付新雷能公司食堂清理费用20 000元;2.判令源味缘公司返还新雷能公司员工撤场费用30 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6日,源味缘公司与新雷能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新雷能公司,乙方:源味缘公司;***能公司与源味缘公司协商,就乙方经营管理甲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厂区的食堂、餐厅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期限。1.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有效期1年,起始时间以实际开业时间为准。如乙方在合作期限之内达到甲方的要求,4次满意度调查,有3次达到80%以上,第二次招标,乙方有优先中标权。第二条,合作模式。2.乙方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加工生产和食堂、餐厅的管理,乙方保证按时保质保量为甲方提供餐饮服务。第三条,经营模式。6.乙方提供早餐服务,由员工自行选择消费;午餐和晚餐(包含节假日),乙方提供零点用餐、套餐、自助餐、风味小吃等多种服务,员工可进行选择性消费;后期如有变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午餐自助餐标准人均20元,晚餐自助餐标准15元/人,同时提供单点实时消费。第四条,结算方式。10.餐厅开业第一个月采取乙方提前为甲方员工就餐卡预充值,第二个月甲方财务按员工第一个月实际就餐费用统一打入乙方账户。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及费用标准为甲方员工充值。以此类推,甲方财务在第二个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实际费用。第五条,餐厅布置。13.甲方对食堂进行装修,具体装修及设施见《装修及设施清单》(见附件6)。乙方可以依据甲方的实际要求合理布局对餐厅进行美化装饰,美化装饰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风格、样式要经过甲方同意,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情况下,不得拆除,并清洁干净、码放整齐全部设备、设施、场地。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15.甲方提供供餐设备,《甲方设备设施清单》(见附件1),如乙方为增加服务项目而增加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购置,《乙方提供厨具清单》(见附件2)、《乙方设备设施清单》(见附件3),需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乙方搬走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如合同期满3年,双方不再续约,则乙方所提供的任何设备均需留下,且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20.乙方为食堂、餐厅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乱拉电线、开关和插座,不能烧煤,乙方应保证不能将油汤油水及有残渣的水倒入下水道,如出现下水道堵塞乙方应当及时疏通,并接受罚款1000元/次,如因乙方倒入油脂污染因下水道造成甲方环保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如出现任何消防安全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每天安全检查,乙方员工每天下班前检查煤气水电开关是否关闭,并做好检查记录。24.乙方应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供餐设施,合同期内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设施设备因故无法使用,乙方需交予甲方处理,如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时乙方应于甲方规定期限内给予赔偿。该赔偿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及甲方应付乙方餐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补足。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新雷能公司将食堂、餐厅及相关设备交付给源味缘公司,源味缘公司依约进场,为新雷能公司提供了餐饮服务。 2019年6月11日新雷能公司向源味缘公司发出《合作结束通知》,主要内容:贵公司经营管理新雷能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厂区的食堂、餐厅,根据合作协议于2019年7月15日到期,到期结束合作,特此通知。源味缘公司收到通知后,其与新雷能公司就继续合作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7月15日新雷能公司复函,要求源味缘公司按约定撤离,同年7月16日双方签订《撤场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新雷能公司,乙方:源味缘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餐饮合作协议书,2019年7月15日到期,甲方要求乙方撤场,乙方有异议,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乙方同意撤场,甲方给予乙方撤场费用(乙方用于乙方员工搬离、遣散用)计叁万元人民币,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让员工撤离,撤离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当日。第二,双方2019年7月1日至当月15日未结算餐饮费用及其他水电费用双方据实(按刷卡机、***安签单、客房签单、退白卡片、减临时卡为准)结算。甲乙双方承诺积极配合结算事项,协议生效后并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员工和物品撤场(洗碗机除外)后三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甲方在双方结算清楚后在扣除乙方应付甲方的水电费用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积极进行结算。第三,乙方按合同交纳的各项保证金,甲方全额返还乙方。为合同保证金伍万元、安全保证叁万元、水电押金伍千元,合计捌万伍千元。以上向乙方付款方式,按此前汇款帐户汇款到乙方帐户。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款项给付时间为乙方员工撤场及第四条物品(洗碗机除外)撤场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上费用甲方承诺按约定给付,每逾期一日按未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违约金,直到实际给付日止。第四,乙方现有物品,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搬离,煮面炉生效次日撤离,冰箱六台三日内撤离,洗碗机限于协议生效后最迟十五个自然日内撤离,其他物品,限于本协议生效后次日下午二点前撤离,未搬离前甲方有安全注意义务,乙方未按期撤离其物品,甲方可自行处理并不再承担安全义务。乙方逾期撤离的,每延期一日,按每日一千元支付违约金。第五,除本协议之外,乙方认为的其他损失有权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装修双方在协议生效次日进行装修情况确认,未确认前双方承诺不改变现场。乙方的展板自行拆除。第六,乙方人员、设备撤场时,甲方指定***确定搬离及装修情况,甲方不配合的,造成的不利后果甲方承担。乙方拆除展板、设施设备行为,甲方不要求恢复原状。乙方不得故意损害甲方物品,损害的需赔偿,但拆除行为自身带来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协议签订后,源味缘公司于当日撤离新雷能公司。双方已按上述协议约定实际履行。2019年11月源味缘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诉称,审理中,新雷能公司提出反诉,并撤回其第3项诉讼请求,其他诉讼请求同诉称。 另查,在审理中,双方就源味缘公司对新雷能公司餐厅的美化装修(含灯箱)的现价值共同确认为:价值5万元。 审理中,源味缘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定制餐具报价表和收据。证明定制餐具费用10 200元; 2.制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制作明细单,证明展板损失12735.5元; 3.项目投资表、营业汇总表、经营状况分析表,证明其收益损失20万元,逾期收益损失10万元。 新雷能公司质证意见:1.定制餐具报价表和收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该支出用***能公司,即使存在该费用,根据合同约定,也是由源味缘公司自行购置,费用由其自理;2.营业执照及制作明细单,该项费用与新雷能公司无关,且依据协议该项支出也是由源味缘公司自行负担的;3.项目投资表、营业汇总表、经营状况分析表是源味缘公司自己制作的,其经营状况与新雷能公司无关。 审理中,新雷能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微信群聊记录截屏,证明源味缘公司提供服务质量不合格,危害员工身体健康,也未进行改进。 源味缘公司质证意见:群聊中仅是个人之间发表的意见,且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新雷能公司就其反诉提交如下证据: 1.新雷能餐厅隔油池清理合同、付款收据、记账凭证、支出凭单,证明源味缘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将厨余垃圾倒入下水道,新雷能公司发现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产生清理费用2万元,该损失是源味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清理餐厅设备导致,应赔偿新雷能公司该项费用。 2.撤场协议,证明因源味缘公司无故拒绝撤场的行为干扰了新雷能公司的工作秩序,新雷能公司提供3万元作为源味缘公司人员撤离的费用,源味缘公司收取该费用没有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源味缘公司质证意见:1.清理隔油池的合同及其他单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该费用支出的必要性无证据佐证,且无合同依据。2.撤场协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新雷能公司支付的撤场费3万元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该协议给付的,不同意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源味缘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合作结束通知》《回复告知函》、装修费用清单及电子回单、定制餐具报价表及收据、制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制作明细单、项目投资表、营业汇总表、经营状况分析表、撤场协议、确认函、劳动合同、供货商合同、对外支付款项银行凭据、收入的汇款凭据、员工工资支付表、进货明细、加工架子的单据、指定米面油单位供应小票等;新雷能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隔油池清理合同、付款收据、记账凭证、支出凭单、撤场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合作期满后,新雷能公司未续约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二、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撤场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并对协议期满后二次合作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如乙方在合作期限之内,达到甲方要求,4次满意度调查,有3次达到80%以上,第二次招标,乙方有优先中标权”。根据合作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该约定应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新雷能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发函告知源味缘公司协议期满后结束合作,未履行合同期满后的上述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雷能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截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满意度调查方式,故其就源味缘公司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源味缘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餐厅美化装修(含灯箱)损失。根据现场勘验和新雷能公司的**,新雷能公司已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其餐厅,且继续利用原餐厅美化装饰,故源味缘公司主张的餐厅装修(含灯箱)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损失金额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展板损失,根据《撤场协议书》,展板由源味缘公司自行拆除,故其要求赔偿不符合协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定制餐具费,根据合同约定,供餐设备由新雷能公司提供,其增加服务项目而增加的设备,由其自行购置,现无证据证明其购置行为是接受新雷能公司的指示,且其自行定制的设备是为其自身经营增加收益所为,故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经营收益补偿和逾期收益。根据《合作协议》,新雷能公司的违约行为仅是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即续约的优先权,该权利仅是一项期待权利,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新雷能公司依约履行,双方合作期满后,其是否能够继续经营涉案餐厅具有可能性,故源味缘公司的该项利益与新雷能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根据《撤场协议书》,双方已就《合作协议》期满后的撤场费用、餐费、水电、保证金的返还等事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确认函进行了交接,因此,新雷能公司在交接后产生的清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反诉要求源味缘公司承担该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新雷能公司给付源味缘公司的撤场费,《合作协议》中虽未约定,但双方签订的《撤场协议书》中约定了新雷能公司有给付源味缘公司撤场费的义务,因此,新雷能公司反诉要求返还,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判决:一、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源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美化装修(含灯箱)损失5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驳回北京源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个问题,现分述如下: 第一,新雷能公司认为《撤场协议书》系其在受胁迫状态下签订、应予撤销的主张是否成立。首先,新雷能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其上述主张成立。其次,新雷能公司虽主张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与对方签订的《撤场协议书》,“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之一,但根据新雷能公司的**及其他在案证据可知,该协议书签订后,新雷能公司并没有提出过撤销。再者,包括上述协议书在内的许多合同文本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均有自己利益的考量和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让步。“受欺诈”、“受胁迫”这类法定事由的判断,不仅是当事人在事后回想起当时的一种主观上的感受,更是一种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客观存在的状态。故新雷能公司在二审时关于为何签订《撤场协议书》时所**的内容均不足以证明其在签订该协议书时是处于一个“受胁迫”的状态。最后,该协议书本身的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的《撤场协议书》同《合作协议》一样,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新雷能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一审法院支持源味缘公司主张的5万元美化装修(含灯箱)的损失是否正确。本案中,新雷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所确定下来的附随义务,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一审法院曾到现场进行勘验,根据勘验笔录的内容、照片以及当事人的**等在案证据可知,新雷能公司与第三方合作经营餐厅后,继续利用原餐厅的美化装修,故源味缘公司的此项损失系客观存在的。新雷能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源味缘公司主张的5万元美化装修(含灯箱)系《合作协议》第五条中约定的应由源味缘公司承担的“美化装饰”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项损失由新雷能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违反《合作协议》中包括对违约责任约定在内的内容。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美化装修(含灯箱)的损失数额为5万元一节。新雷能公司上诉称,其所确认的“5万元”,并非是对美化装修(含灯箱)现价值的确认,而是认为按照当时市场价估值,其造价应为“5万元”,用以说明双方之间并未对美化装修(含灯箱)的现价值进行了共同确认。就此,本院认为,首先,新雷能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经查阅一审卷宗,在2020年11月17日的鉴定询问笔录中,法庭询问:“按现价值5万元计算可以吗”原代:“同意。”法庭询问:“被告什么意见”被代:“跟公司确认后,公司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美化装修(含灯箱)的现价值为5万元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新雷能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第三,一审法院未支持新雷能公司主张的3万元撤场费和2万元清理费的主张是否正确。关于3万元的撤场费。按照《撤场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乙方同意撤场,甲方给予乙方撤场费用(乙方用于乙方员工搬离、遣散用)计叁万元人民币……”,故新雷能公司给付给源味缘公司3万元的撤场费,系其履行双方之间协议约定的结果,现其再要求对方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2万元的清理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撤场协议书》均未对清理费的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故该项费用由谁来承担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新雷能公司主张下水道存在堵塞且系对方未清理所致、堵塞情况在签订撤场协议书时便已存在,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成立,且源味缘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新雷能公司的上述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雷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