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227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民终3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港公安局纪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