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72民初14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连云港晶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朝阳街道***2-1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连云港晶悦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晶悦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根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