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裕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0022815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34227626。
法定代表人:许首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我院于2019年1月4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