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华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10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隆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大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华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隆音像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华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就本案系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上华唱片(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唱片(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92.5元,由原告上华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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