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

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爱婴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4688号
原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爱婴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星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爱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爱婴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保利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2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复制生产光盘,但却长期欠付加工款129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款。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4年11月25日,原告保利星公司(供方)与被告东方爱婴公司(需方)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先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同意向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需方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合同中载明的需方地址亦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白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