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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申字第349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9号办公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与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中民终字第21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申请再审称,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1157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判决存在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再审的情形,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提出本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1157号民事判决。2、判决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的诉讼请求合法成立,判令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请求的赔偿金。3、判令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赔偿金利息(从2008年1月20日起计算)。4、判令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1157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针对其所提再审之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学林文化教育信息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绥先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