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4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江苏北路111弄28号204室。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野克勤,男,1949年7月1日生,日本国籍,住日本神户市须磨道正台一丁目三番。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民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外大街金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代理人罗华,人民日报社工作人员。 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外大街金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大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珠蜂万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西里甲2号。 被告上海连邦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连邦软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野克勤与被告人民日报社、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北京珠蜂万维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连邦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野克勤因与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达成了和解,于200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野克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野克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宇野克勤减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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