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

安徽银洲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安徽银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银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银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银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