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

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9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国化石油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51819元【其中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利息267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25元(暂计至2015年11月24日)、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7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