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6359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