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二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兴沃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1号。经营者***,男,汉族,1995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石埠商业街**号。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兴沃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其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