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财保5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54233M,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当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汽依维***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汽依维***商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C×××××(临)的汽车(发动机号码E9206010238,车辆识别代码LZFF31V66LD036452)予以扣押。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上汽依维***商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C×××××(临)的汽车(发动机号码E9206010238,车辆识别代码LZFF31V66LD036452)予以扣押,期限至2021年7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