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与上汽依维某某商用车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582民初137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汽依维***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五组1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8号华辰财富广场3幢9-1、9-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宜昌分公司)与被告上汽依维***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用车公司)、***、***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航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宜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用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航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联通宜昌分公司请求对抢修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宜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设施修复损失276610.53元、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1140元,合计277750.53元(被告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三被告在剩余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日20时52分许,被告***驾驶渝C×××××号(临)、发动机号E9206010238的**牌重型自卸货车(商品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沿当阳市环城东路由玉阳办事处往坝陵办事处方向行驶,行驶到二桥(坝陵)路口时,车上装载的商品货车与道路上方电缆相挂,造成包括原告管理营运的通信设施在内的财产受损。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设施修复损失预算为276610.53元,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驾驶的车辆及运输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商用车公司,被告鑫航物流公司向被告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就发动机号为E9206010238的**牌重型自卸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原告为申请诉前保全,支付保全费242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140元。原告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原告财产受损,依法应予赔偿,其中,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余下的损失中,**商用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者和***的所在单位,依法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鑫航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肇事车辆有实际利益和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商用车公司辩称:**商用车公司是车辆生产企业,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商用车公司无关。**商用车公司认为实际产生的损失由鑫航物流公司和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赔偿。 被告***辩称:***是鑫航物流公司的司机,***与**商用车公司没有关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不是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并不知道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害。 被告鑫航物流公司辩称:***是鑫航物流公司的员工,帮鑫航物流公司托运货物,本案与**商用车公司没有关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先行赔偿。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当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 被告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辩称:一、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二、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已按保险合同责任赔付。本案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单程提车险,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已按保险责任分项赔偿限额,**航物流公司赔付了2000元。三、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商业险免责。(一)***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的约定。根据事故认定书和交警部门对***所作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已被认定为逃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约定,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商业险免责。(二)本案被保险车辆从事载货运输,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的约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的”(该条款字体加粗加黑),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根据原告的诉称,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驾驶的肇事车辆上,运载了一台汽车,符合保险条款商业险免赔的情形。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对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20时52分许,***驾驶渝C×××××号(临)重型自卸货车(商品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沿当阳市环城东路由玉阳办事处往坝陵办事处方向行驶,行至二桥(坝陵)路口时车上装载的商品货车与道路上方的电缆线相挂,之后电缆线掉落砸中路口等红绿灯的鄂H×××××号重型半挂车,造成联通、移动、广电、空军基地、电线、水利等部门电缆、电线杆及鄂H×××××号重型半挂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报警,驾车逃逸,7月3日0时16分许民警在**市将其抓获。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诉讼过程中,联通宜昌分公司申请对案涉抢修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受本院委托,湖北***房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2020]68号《关于抢修通信线路工程费用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果为修复费用需123000元。联通宜昌分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 同时查明,**商用车公司将肇事车辆交由鑫航物流公司运输,***系鑫航物流公司员工。鑫航物流公司为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单载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航物流公司赔偿了2000元。 诉讼中,联通宜昌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金额1140元。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险示范条款》,该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三)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上述条款均为加黑字体。 本院认为,***驾驶渝C×××××号(临)重型自卸货车(商品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系鑫航物流公司员工且其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联通宜昌分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航物流公司予以赔偿,***不承担赔偿责任。鑫航物流公司虽为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驾车逃逸,且肇事车辆载货运输,均属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并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故平安财保渝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航物流公司赔偿2000元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联通宜昌分公司主张**商用车公司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联通宜昌分公司的损失,财产修复费用本院支持123000元,鉴定费支持5000元,上述金额合计128000元。联通宜昌分公司主**全费、保全担保费,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其关联性难以确认,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经济损失12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455元,被告***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狄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