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02民初1076号
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淦,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负责人,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钦坤,广西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农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