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02民初451号
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61739642Q。
法定代表人:王章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淦,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广西蒙山县。
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公司管理费“年保底价”给原告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西永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姜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