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知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北路2号1B2幢1单元1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知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北京无忧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上诉人华鼎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北京无忧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知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另25元退还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