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知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北路2号1B2幢1单元1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知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北京无忧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上诉人华鼎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北京无忧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知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另25元退还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