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1350号
申请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锦业一路。
申请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旭置业有限公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39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该裁定,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置业有限公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6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0元,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39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