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6394号
原告: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要求终止与原告签订的《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西安二部生活园区棚户改造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西安二部生活园区棚户改造项目造价咨询合同》(合同金额23.64万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完成的建设项目锅炉房改造、院内临时围墙的造价咨询费36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9日,被告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西安二部委托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陕西采购招标网上发布《盐湖所西安二部生活园区棚户改造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招标公告》。原告依照要求购买标书后中标。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设立的分支结构盐湖所西安二部签订了《盐湖所西安二部生活园区棚户改造项目造价咨询合同》和《招标代理合同》,该招标合同原告另案起诉。合同签订后,由原告对被告盐湖所西安二部生活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项目锅炉房改造、临时围墙、等工作,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已完成工作造价咨询费。2021年9月3日,被告给原告送达《关于招标人终止“盐湖所西安二部生活园区棚户改造项目”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合同的通知》,被告以盐湖所西安二部生活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造成项目无法实施为由要求与原告终止造价咨询合同。原告认为仅项目名称变化不影响造价合同的继续履行,也未出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被告终止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XX路XX号;案涉项目为“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西安二部单位自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根据原告方提供的2021年7月30日雁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显示,案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雁塔区XX路XX号。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询问原告方,其选择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4900元,原告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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