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18)皖0422民初738号
寿县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诉你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两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