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802民初342号 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交通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口头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洋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支付原告护栏赔偿款946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4年5月7日2时51分驾驶皖A5××**小型轿车,沿宣城市宣州区某某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宣城市宣州区某某前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太阳能一体灯损坏,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我方与被告协商护栏赔款多次无果,被告拒绝赔偿。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举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天洋交通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举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损坏清单1份,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肇事车辆信息;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案涉交通事故被告肇事逃逸并承担全部责任;5、照片打印件1组,证明事故现场及护栏损坏情况;6、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交通设施由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包给天洋交通公司进行采购、维护及安装;7、原告代理人宋某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组,证明***已经将维修清单和单价发送给***,***同意支付,但是一直没有赔偿的事实。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3月1日,天洋交通公司(供货人)与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人)签订《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标的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交警部门根据城市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对交通安全设施的采购、安装和维护。维护范围为宣城市区所辖范围(市政管养的道路和区域),不包括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区所辖范围。 2024年5月7日2时51分,***驾驶皖A5××**号小型客车,沿宣城市宣州区状元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央金属护栏(维保单位:天洋交通公司,联系人:***),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弃车逃逸。该起事故经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付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通过微信联系***,发送了维修清单及合同价格,维修清单总价为9460元,***经***微信催要多次承诺给付但均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被告***驾驶车辆碰撞由天洋交通公司维保的护栏,造成护栏受损,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护栏的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天洋交通公司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款94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4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