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91执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五山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现该案已审理完毕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三峡东山支行账户18×××40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设备东海丝印机一号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建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