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9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中运泰科技工业厂区厂房四4、5楼。
法定代表人候知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