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9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莞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平谦工业中心I栋三楼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9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