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91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中运泰科技工业厂区厂房四4、5楼。
法定代表人候知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34442.07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建华
审判员张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