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9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莞市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平谦工业中心Ⅰ栋三楼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