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146557469。
法定代表人:余成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391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6778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作出(2019)鄂0591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778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778元的冻结或解除与该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已预缴,并由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