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双桥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双桥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