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18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蓟运河大街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于2010年1月与澳宏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在2010年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澳宏公司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澳宏公司提交意见称:***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在2011年和2014年分别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并不存在***主张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2014年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澳宏公司通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在通知书上签字,双方因工作年限发生争议没有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一审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100元(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审判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关于***主张未提前通知而终止劳动合同代偿金3944.92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是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支付代偿金的情形,原判决不予支持亦是正确的。***主张澳宏公司未办理离职退工手续造成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能及时补交社会保险的经济赔偿金29586.90元,***无证据证实澳宏公司不给其办理离职退工手续,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故原判决未予支持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