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申1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蓟运河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澳宏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因澳宏公司拒不承认双方自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其制作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中记载的工作时间不包含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故***未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上签名。原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认定,对***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未予支持,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澳宏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澳宏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费。***与澳宏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31日到期终止后,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澳宏公司不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澳宏公司为***办理退工手续过程中,因***对澳宏公司2017年2月9日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中记载的***工作年限有异议,故未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导致退工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如对办理退工手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另行解决,不能因此影响退工手续的办理,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澳宏公司故意拖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其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故***主张澳宏公司给付其离职后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