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11民初832号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雁镇雁煤新村南小区。
被告: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塔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