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05号
原告:天津威德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正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4827071P。
法定代表人:王冬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
被告: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塔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64693433P。
法定代表人:曹东亚,总经理。
原告天津威德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威德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威德矿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9.5元,由原告天津威德矿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冬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