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33民初48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抚远市旭日代书咨询所。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86023836N,住所地富锦市建三江分局铁南区百货院内南门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33656097,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