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成基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2279号之一 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成基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雅坤、操寒,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巴菲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凤凰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路1588号14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经营场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狮子镇政府路,经营者:***。 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成基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巴菲特化工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杨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