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2293号之一
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城市广场金座A幢办7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中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2号#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县濯港新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江峰农资经营部,营业场所:湖北省黄冈市**县濯港镇白湖街。
负责人:***,经理。
被告: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1201号电商三期3栋A区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中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县濯港新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江峰农资经营部、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杨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