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长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2293号之一 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城市广场金座A幢办7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中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2号#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县濯港新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江峰农资经营部,营业场所:湖北省黄冈市**县濯港镇白湖街。 负责人:***,经理。 被告: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1201号电商三期3栋A区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中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县濯港新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江峰农资经营部、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杨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