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33民初66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农民,黑龙江省庆安县人,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印荣,黑龙江省抚远市浓桥镇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33656097,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全,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86023836N,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铁南区百货院内南门市9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经本院审查,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起诉状中将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第三人,与其诉讼请求内容相互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9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淼磊
人民陪审员  胡洪美
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