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7民初1293号之二
原告:鱼台润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清河镇鹿洼社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济宁鲁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鱼城镇中东北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首。
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邹平县绿大药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旺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白云五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润柳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鲁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绿大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旺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正在评估鉴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