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保476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929845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保全人:**,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保全人:***,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市。
被保全人:***,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保全人:**新,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保全人:***,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郊区。
本院审理原告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