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279号
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特热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TAN-TAN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安山市常绿区洞1271-11番区、京畿高科技中心611号。
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特热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TAN-TAN株式会社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