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497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92984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9日生,蒙古族,居民,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14690.01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2021年3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共过付申请执行人2019.12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沪A2××**号轿车,本院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封,由于未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3号,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轮候查封,由于该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