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700号
原告:***,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9298458J。
法定代表人:梁京园。
原告***与被告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4元,减半收取计110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华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