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9298458J。
法定代表人:梁京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允进,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济南圣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海晏门街37号美丰商务中心A—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06307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圣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982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275582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6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圣泉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于2021年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36161.36元,2021年6月22日扣划**银行存款198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济南圣泉纸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另本案在诉讼审理阶段查封**名下的劳斯莱斯汽车一辆(车牌号鲁AY××**)及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AS××**),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解除对车辆查封并不再进行处置。
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5961.36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贠 娟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