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皖1702行初55号 原告: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485783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378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0159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